(2017)湘0502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广场支行与叶林茂、吴湘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广场支行,叶林茂,吴湘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46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广场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3号。负责人:向弟国。委托代理人:孟文凯,男,汉族,1974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巧莲,女,汉族,1979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叶林茂,男,汉族,1982年11月1日出生。被告:吴湘取,女,瑶族,1983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广场支行与被告叶林茂、吴湘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广场支行以需要收集新证据等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广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29元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全部退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广场支行。审 判 员 周学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燕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