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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3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景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景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03民初958号原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大学路36-1号7号楼10层101房。法定代表人:钟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欧玲,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景康,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景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规定的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凤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颖书 记 员 黄佳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