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3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张建青、东广美与邹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青,东广美,邹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3422号原告:张建青,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原告东广美,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锋,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邹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邹城市。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菲菲,女,邹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原告张建青、东广美与被告邹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青、东广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尚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庆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