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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4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顾绍林、施志兰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顾绍林,施志兰,周玉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4390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891849616,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惠昊,该公司员工。被告:顾绍林,男,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施志兰,女,195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地址。被告:周玉兰,女,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顾绍林、施志兰、周玉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О二О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练永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