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371刘松博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博,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371号原告:刘松博,男,1993年4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原告刘松博诉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刘松博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松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松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刘松博负担。审 判 长 黄德清审 判 员 毕宣红代理审判员 陈 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雨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