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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郝建利与被告王雨生、承德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利,王雨生,承德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947号原告:郝建利,女,汉族,1994年6月1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晨都花园西区****单元***室,身份证号×××。被告:王雨生,男,汉族,1983年8月2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老西营村,身份证号×××被告:承德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佩国,职务经理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老西营村原告郝建利与被告王雨生、承德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郝建利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建利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郝建利负担,退回原告25.00元。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