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郝建利与被告王雨生、承德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利,王雨生,承德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947号原告:郝建利,女,汉族,1994年6月1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晨都花园西区****单元***室,身份证号×××。被告:王雨生,男,汉族,1983年8月2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老西营村,身份证号×××被告:承德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佩国,职务经理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老西营村原告郝建利与被告王雨生、承德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郝建利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建利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郝建利负担,退回原告25.00元。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