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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2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龙城支行、山东潍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龙城支行,山东潍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通力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423—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龙城支行,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269号负责人:王方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潍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驻地。法定代表人:赵金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通力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驻地。法定代表人:胡方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龙城支��与被执行人山东潍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通力车轮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潍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通力车轮有限公司存款2380806.4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执行员 李文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