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强与许欣、罗莉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许欣,罗莉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574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林,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许欣,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罗莉莎,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许欣、罗莉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3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强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偿还借款50000元;二、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6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许欣、罗莉莎于2017年8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为:一、根据(2016)鄂0303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欣、罗莉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强借款本金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674元;二、双方同意按以下协议履行:被执行人罗莉莎于2017年8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强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74元,剩余本金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执行人罗莉莎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三、本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王强撤销本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罗莉莎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则恢复执行(2016)鄂0303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本息。2017年8月15日,被执行人罗莉莎已按照协议将30674元交至本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强已撤销本案的执行,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303执574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公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