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081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恩施恒信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恩施恒信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081民催5号申请人:恩施恒信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耿家坪村金桂大道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870CT3P。法定代表人:郭玉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蓉,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人恩施恒信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程序案件,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恩施恒信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审判员 金增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