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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郭汝生与汾阳市肖家庄供销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汝生,汾阳市肖家庄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1执736号申请执行人:郭汝生,被执行人:汾阳市肖家庄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汾阳市肖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武胜耀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5)晋1181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汾阳市肖家庄供销合作社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郭汝生借款人民币600万元、支付申请人郭汝生上述款项中200万元从2014年3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支付申请人郭汝生上述款项中400万元从2014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5800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汾阳市肖家庄供销合作社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57400元,由被执行人汾阳市肖家庄供销合作社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宗孝伟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晋1181执736号汾阳市肖家庄供销合作社:郭汝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5)孝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汝生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汾阳市肖家庄供销合作社履行下列义务:立即支付申请人郭汝生借款人民币600万元、支付申请人郭汝生上述款项中200万元从2014年3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支付申请人郭汝生上述款项中400万元从2014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58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5800元,执行费574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义市支行账户名称:孝义市人民法院账号:04×××80特此通知。2017年8月18日联系人:张勇峰联系电话:0358-762****本院地址: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62号邮编:0323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面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