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7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成都兴中航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兴中航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7400号原告:成都兴中航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劲。被告: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兴中航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兴中航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43元,由原告成都兴中航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卢光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刘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