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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姜万敏、牛敬飞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万敏,牛敬飞,姜山,利辛县胡集镇人民政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万敏,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敬飞,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姜山,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审第三人:利辛县胡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胡集镇。法定代表人:蒋磊,该镇镇长。上诉人姜万敏因与被上诉人牛敬飞及原审第三人姜山、利辛县胡集镇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万敏于2017年8月18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姜万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万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上诉人姜万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亮审 判 员  周甜甜代理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