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马振中与河北鸿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中,河北鸿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926号原告:马振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被告:河北鸿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芝杰。原告张振中与被告河北鸿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马振中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鸿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振中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马振中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