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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582号XX瑶族自治县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周先青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瑶族自治县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松林,周先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582号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品和,系中天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林,XX瑶族自治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松林,男,汉族,1981年2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人。被执行人周先青,男,汉族,1981年10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天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松林、周先青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天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129民初24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生亮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蒋建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颜颖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