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民终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保玉、娄元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保玉,娄元旭,董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19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保玉,男,汉族,1963年5月29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元旭,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红艳,女,汉族,1973年4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娄元旭之妻。上诉人张保玉因与被上诉人娄元旭、董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4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鹤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保玉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保玉撤回上诉,当事人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上诉人张保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茹辛审判员 张素丽审判员 刘冬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琨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