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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民终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保玉、娄元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保玉,娄元旭,董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19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保玉,男,汉族,1963年5月29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元旭,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红艳,女,汉族,1973年4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娄元旭之妻。上诉人张保玉因与被上诉人娄元旭、董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4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鹤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保玉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保玉撤回上诉,当事人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上诉人张保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茹辛审判员  张素丽审判员  刘冬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琨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