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龙、殷进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龙,殷进武,彭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252号申请执行人马龙,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殷进武,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彭艳荣,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马龙与被执行人殷进武、彭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5民初63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彭艳荣的工资收入,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5民初63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士刚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樊庆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