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26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本龙、王赵泽、钟护国、罗奔江、王精华、方育、李付光、李标辉、李跨实、陈天宝、龙兰清、龙浪平、李从林与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王改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龙,王赵洋,钟护国,罗奔江,王精华,方育,李付光,李标辉,李跨实,陈天宝,龙兰清,龙浪平,李从林,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王改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801号原告:王本龙,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原告:王赵洋,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原告:钟护国,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原告:罗奔江,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原告:王精华,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原告:方育,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原告:李付光,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原告:李标辉,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原告:李跨实,男,194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原告:陈天宝,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原告:龙兰清,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原告:龙浪平,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原告:李从林,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被告: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中大道1426号。被告:王改良,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本龙、王赵洋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本龙、王赵洋、钟护国、罗奔江、王精华、方育、李付光、李标辉、李跨实、陈玉宝、龙兰清、龙浪平、李从林撤回对被告王改良、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的诉讼。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减免。审判员  邹方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声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