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5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长龄与李宜文、贺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龄,李宜文,贺恒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5610号原告:陈长龄,男,1952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李宜文,男,1955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贺恒云,女,195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陈长龄诉被告李宜文、贺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龄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800元,由原告陈长龄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晓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