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怀举、葛凤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怀举,葛凤云,张青山,张蓓蓓,张某,郓城县经济开发区郭林社区第六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1537号申请执行人张怀举,男,194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葛凤云,女,195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张青山,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张蓓蓓,女,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郓城县经济开发区郭林社区第六居民小组。申请执行人张怀举、葛凤云、张青山、张蓓蓓、张某被执行人郓城县经济开发区郭林社区第六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5民初6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怀举、葛凤云、张青山、张蓓蓓、张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郓城县经济开发区郭林社区第六居民小组主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6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兴起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