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3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3785王厚红与侯延福、何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厚红,侯延福,何邦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785号原告:王厚红,男,1952年4月6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山,句容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延福,男,1955年7月1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何邦兰,女,1955年5月2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王厚红诉被告侯延福、何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厚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厚红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