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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3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3785王厚红与侯延福、何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厚红,侯延福,何邦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785号原告:王厚红,男,1952年4月6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山,句容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延福,男,1955年7月1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何邦兰,女,1955年5月2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王厚红诉被告侯延福、何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厚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厚红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