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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刑终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云静、王礼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云静,王礼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刑终121号原公诉机关马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云静(又名:杨静),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高中文化,居民,家住文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5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礼孝(绰号:大头),男,1977年4月7日出生,壮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小学文化,居民,家住西畴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5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审理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礼孝、杨云静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云2625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礼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认定被告人杨云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云静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云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云静自愿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云静撤回上诉。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2017)云2625刑初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凌审判员 徐 景审判员 廖俊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建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