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90号执行结案通知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屈仁军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执90号申请执行人:屈仁军。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伍孟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绍武,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执行的(2017)湘11民终1104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与屈仁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3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17)湘11民终1104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与屈仁军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向东审 判 员 李秋云代理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成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