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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9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符某某与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于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393号原告:符某某,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佰鹏,临沂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某,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符某某诉被告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符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符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乃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海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