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9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符某某与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于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393号原告:符某某,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佰鹏,临沂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某,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符某某诉被告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符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符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乃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海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