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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881民初31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某某,永济市城北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某,永济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雷雷与被告杨晓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晋0881民初312号民事调解书。因本案系离婚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之规定,本案裁判文书不予公布。审 判 长  李奎奎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周三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