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特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钰洛、温志东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钰洛,温志东,李焕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特54号申请人:王钰洛,女,1995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代理人:邓翠薇,系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志东,男,1978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李焕兰,女,1953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人王钰洛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黄立勋于同年8月8日进行了听证审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邓翠薇、被申请人温志东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李焕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申请人述称,被申请人温志东因资金周转问题向申请人借款,双方于2014年4月18日签订了最高额为30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申请人在最高余额不超过3000万元内分次向被申请人温志东出借款项,借款月利率2%,被申请人温志东同意以其与被申请人李焕兰共有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xxx、地下室Axx车位、xxx车位、xxx车位,抵押给申请人,作为其债务担保。合同还约定,担保范围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律师费、抵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申请人已按被申请人温志东的请求出借本金3120020元给温志东,双方于2014年4月21日就上述房屋及车位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号)。申请人依法取得了上述房产的抵押权并享有在《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现被申请人温志东无力偿还上述借款,特提起本案申请,请求裁定拍卖或变卖两被申请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xxx、地下室Axx车位、xxx车位、xxx车位,申请人有权就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3120020元、计算至2017年6月25日止的利息2403616.61元,以及从2017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述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温志东辩称,对欠款本息没有异议,同意申请人要求拍卖房产的请求。被申请人李焕兰未作答辩。申请人在本程序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王钰洛的身份证、温志东的身份证、李焕兰的身份证各1份。2、2014年4月18日王钰洛与温志东、李焕兰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附抵押物清单和价值确认书)1份,载明王钰洛在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在最高余额不超过3000万元内向温志东出借款项,借款到期日不得超过2014年6月30日,借款用途为经营,月利率2%,温志东、李焕兰同意以其共有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xxx、地下室Axx车位、xxx车位、xxx车位作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等。3、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号房地产他项权证1份,载明抵押房产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xxx、地下室Axx车位、xxx车位、xxx车位,房产权属人李焕兰、温志东,房地产他项权利人王钰洛,权利种类为抵押权,债权数额700万元,本次抵押登记为第二次抵押登记,第一次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xxx。4、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1份,载明户名王钰洛,2014年4月28日转款五笔共3120020元,对方为温志东。5、佛山市(南海区)房产查询证明4份,分别载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xxx、地下室Axx车位、xxx车位、xxx车位已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证书号02xxxx;已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抵押权人王钰洛,证书号0212xxx。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温志东均确认,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就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为第二顺位抵押登记,第一顺位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因欠该银行的债务尚未还清,涉案房产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了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房地产他项权证、房产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其对被申请人温志东享有债权,对抵押房产享有担保物权,且被申请人温志东对债权金额没有异议,上述证据的内容客观明确、形式来源合法,抵押物经过合法登记,本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温志东的借款关系、与两被申请人的房产抵押关系均成立有效。因被申请人温志东未按借款合同履行债务,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被申请人温志东也同意申请人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的途径实现债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合同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本案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之间就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属于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拍卖、变卖涉案房产所得的价款应先满足第一顺位抵押登记所担保的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相关债权后,余款再由本案申请人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温志东、李焕兰提供抵押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xxx、地下室Axx车位、xxx车位、xxx车位(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折价(变价),折价(变价)后所得的价款,在优先满足第一顺位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xxx号)所担保的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相关债权后,申请人王钰洛有权就余下的价款在借款本金3120020元、计算至2017年6月25日止的利息2403616.61元,以及从2017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述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申请费5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两被申请人负担,两被申请人应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