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20民初1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上海婧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上海婧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108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马永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婧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卞尔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被告上海婧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于2017年8月18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林庆强代理审判员  许力涛人民陪审员  马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丹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