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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温金华与惠州市景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金华,惠州市景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民初694号原告:温金华,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被告:惠州市景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龙门县城迎宾大道39号。法定代表人:梁明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金华诉被告李惠州市景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金华于2017年7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金华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元,由原告温金华负担。审判员  江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志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