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6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南京腾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晓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腾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晓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405号原告:南京腾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群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权,经理。被告:吴晓茹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腾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腾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腾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南京腾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绪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