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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元兴与江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元兴,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刘元兴,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江海,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元兴与被执行人江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海与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元兴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期间,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元兴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