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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某信用卡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赣1027执345号之一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某信用卡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支行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刘某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财产报告令后拒不向我院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