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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富顺县黑马跆拳道培训服务部、唐川与杨盛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顺县黑马跆拳道培训服务部,唐川,杨盛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2080号原告:富顺县黑马跆拳道培训服务部,经营场所富顺县富世镇顺城街70号4号楼附7号。经营者:刘觉珍。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四川军和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川,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杨盛霖,男,1996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富顺县黑马跆拳道培训服务部、唐川与被告杨盛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富顺县黑马跆拳道培训服务部、唐川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顺县黑马跆拳道培训服务部、唐川撤诉。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富顺县黑马跆拳道培训服务部、唐川负担。审判员  郑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