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文霞与滕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909号原告:李文霞,女,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马玉全,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告:滕淑丽,女,其他情况不详,现住安图县。原告李文霞与被告滕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9元,减半收取2455元,由原告李文霞负担。诉讼保全费172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李文霞。审判员 乔祥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