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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文霞与滕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909号原告:李文霞,女,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马玉全,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告:滕淑丽,女,其他情况不详,现住安图县。原告李文霞与被告滕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9元,减半收取2455元,由原告李文霞负担。诉讼保全费172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李文霞。审判员  乔祥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