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7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童文君、李俊涛等与合肥金太阳家具广场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文君,李俊涛,合肥金太阳家具广场有限公司,杨真付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7034号原告:童文君,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仁兵,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星,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俊涛,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合肥金太阳家具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04667G。法定代表人:庞正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真付,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童文君、李俊涛与被告合肥金太阳家具广场有限公司、杨真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童文君、李俊涛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文君、李俊涛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文君、李俊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童文君、李俊涛负担。审判员 赵先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宗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