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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终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北京市双大养殖场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双大养殖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行终2690号上诉人(��审原告)北京市双大养殖场,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大庞村。负责人王保华,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王立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广影,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161号.法定代表人张力兵,区长。委托代理人张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冯巧凤,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吉宁,代理市长。委托代理人张磊,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上诉人北京市双大养殖场(以下简称双大养殖场)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及撤销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7)京04行初2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大养殖场于2016年8月1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通州区政府)邮寄《查处申请书》,要求通州区政府查处北京市通州区大庞村村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庞村管委会)的违法断电行为,并责令其恢复对双大养殖场的正常供电。后通州区政府通过北京网上信访信息系统转至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处理。双大养殖场于2016年11月25日向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京市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确认通州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责。北京市政府接到申请后要求双大养殖场补正,在收到补正材料后,北京市政府于2016年12月13日正式受理,并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字〔2016〕第943号(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并向双大养殖场送达。被诉复议决定主要内容为:双大养殖场于2016年11月28日向北京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经补正,北京市政府于2016年12月13日收到补正材料后正式受理。双大养殖场要求确认通州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责。北京市政府认为,通州区政府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职责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现有法律未明确规定通州区政府具有双大养殖场在查处申请中主张的职责。故双大养殖场认为通州区政府具有查处其反映事项的法定职责而未履行职责,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双大养殖场的行政复议申请。双大养殖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政府负有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本案中,双大养殖场就其被断电以及要求恢复供电的情况要求通州区政府履行查处职责,而依据电力法的相关规定,通州区政府并非电力管理部门,故对双大养殖场申请的事项并不具有法定职责。因此对于双大养殖场就通州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的行政复议,北京市政府以通州区政府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为由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亦无不当。双大养殖场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双大养殖场的诉讼请求。双大养殖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主要理由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和《中��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相关规定,通州区政府对双大养殖场要求查处的事项拥有法定职权。另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了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故通州区政府也应当履行查处的职责。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复议决定,责令通州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通州区政府、北京市政府同意一审判决。双大养殖场在一审期间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潞评拆(2016)字第011号《北京市行政副中心园林绿化重点工程项目非住宅房屋搬迁估价结果通知单》;2、潞评拆(2016)字第026号《北京市行政副中心园林绿化重点工程项目非住宅房屋搬迁估价结果通知单》;3、《查处申请书》;4、邮单签收回执;5、签收回执;6、行政复议申请书;7、邮单;8、签收回执;9、被诉复议决定;10、邮单。通州区政府在一审期间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查处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北京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办理情况截图;3、京宋政信不受字(2016)36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北京市政府在一审期间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2、EMS邮寄信封;3、收文记录;4、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5、行政复议申请书补正材料;6、挂号信信封及收文记录;7、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8、行政复议答复书;9、被诉复议决定及送达回证。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查���为,一审法院认证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相关职责,应以行政机关具有该相应的法定职责为前提。本案中,双大养殖场要求通州区政府查处大庞村管委会断电行为,并责令大庞村管委会恢复对双大养殖场的正常供电。但目前没有法律、法规等规范,规定通州区政府具有上述法定职责。故双大养殖场要求通州区政府履行查处大庞村管委会断电行为并责令大庞村管委会恢复对双大养殖场正常供电的职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北京市政府据此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另,双大养殖场在本案中未提供有效证据表明双大养殖场所述断电行为系由征地拆迁所引发,故双大养殖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双大养殖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综上,双大养殖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北京市双大养殖场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胡华峰��判员赵世奎审判员  贾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路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