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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与林海、广西世纪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林海,广西世纪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世纪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靖西市项目开发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92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城中路延长线(环球商业中心B栋一层)。负责人:黄江珍,该行行长。被告:林海,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德保县。被告:广西世纪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43楼4308室。法定代表人:龙云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西世纪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靖西市项目开发分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城中路291号。法定代表人:苏华,该公司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诉林海、广西世纪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世纪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靖西市项目开发分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于2017年8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过私下协商,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被申请人已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2元,减半收取3401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丽颖p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梓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