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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9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叶泽深与张德秋、江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泽深,张德秋,江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9民初339号原告:叶泽深,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翁源县。被告:张德秋,男,1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广东省翁源县。被告:江玉珍,女,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广东省翁源县。原告叶泽深诉被告张德秋、江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叶泽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诉讼中,原告以其放弃要求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50960元的诉讼请求后,两被告的女儿已替被告张德秋归还了尚欠借款本金14000元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泽深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收取75.00元,由原告叶泽深负担(受理费原告叶泽深已预交1424.00元,扣除其应负担的受理费75.00元后,余款1349.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叶泽深)。审 判 长  陈卫平人民陪审员  肖小梅人民陪审员  曾优顺书 记 员  曾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