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2民初5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岳宁与王怀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宁,王怀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472号之一原告:岳宁,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王怀泽,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原告岳宁诉被告王怀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岳宁负担。审判员  王天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翔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