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5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岳宁与王怀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宁,王怀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472号之一原告:岳宁,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王怀泽,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原告岳宁诉被告王怀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岳宁负担。审判员 王天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翔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