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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执异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异议人卢现斌申请范红亮执行异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现斌,范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02执异59号异议人:卢现斌,男,汉族,1976年2月21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五女镇。委托代理人:张莹,许昌市政府法制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范红亮,男,汉族,1974年4月2日生,住许昌市毓秀路。在本院执行范红亮与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卢现斌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卢现斌称,贵院在执行范红亮与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登记在许昌怡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豫XX**号轿车予以查封,并评估拍卖,系查封错误,更不能予以评估拍卖,该车辆已由异议人卢现斌在执行许昌怡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过程中查封,故请求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并终止评估拍卖。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范红亮与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魏执裁字第422号执行裁定书,将车号为豫XX**轿车予以查封,该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许昌怡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许昌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卢现斌与许昌怡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604号民事裁定书,将该车辆予以查封。该案在执行过程中,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又对该车辆进行查封。本院认为,车号为豫XX**轿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许昌怡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而非许昌怡通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范红亮与许昌怡通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该车的查封予以查封,显然查封错误,异议人卢现斌要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并终止拍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车号为豫XX**号轿车的查封,并终止评估拍卖。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韩建设人民陪审员  张海穗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