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4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财兴与王金泽、何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财兴,王金泽,何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4民初2214号原告:徐财兴,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王金泽,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何丽敏,女,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原告徐财兴与被告王金泽、何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财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泽、何丽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财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金泽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要求借款保证人何丽敏承担该借款连带清偿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之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王金泽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9月16日向原告徐财兴借款人民币180000元,由何丽敏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原告于当日通过邮政储蓄账户转账交付。逾期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至今分文未还。为此,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王金泽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9月16日向原告徐财兴借款人民币180000元,由被告何丽敏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即从2016年9月16日至2016年12月16日,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到期后利息随借款本金一次性付清,并借款人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原告于当日通过双方约定的邮政储蓄账户转账交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如约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金泽返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8月3日起按本金180000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何丽敏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王金泽、何丽敏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   雪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毛曼谕书记员龚军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