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褚广义、刘德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褚广义,刘德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507号原告: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玉杰,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峻飞,职务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展信用社主任。被告:褚广义,男,1957年9月23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告:刘德权,男,1987年4月5日出生,住址庆安县。原告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褚广义、刘德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8.00元,由原告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董初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巍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