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付翔与孙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翔,孙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2144号原告:付翔,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李若愚,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跃,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号码340303198808100611。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翔诉被告孙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 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帅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