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328号原告高某某,男,1973年10月15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杜某某,女,1978年8月24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高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