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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民初1662号原告刘小霞诉被告陈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霞,陈苏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1662号原告:刘小霞,女。被告:陈苏文,男。原告刘小霞诉被告陈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小霞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小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刘小霞负担。审判员 欧阳运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芳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