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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辖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红树林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红树林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辖终10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红树林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园屏东四路十一号A型厂房第六层A区,注册号440403000007664。法定代表人:揭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沙河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02565T(1-2)。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广东红树林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2民初1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东红树林药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地为珠海市,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合同上将合同签订地人为修改为太和县,属于虚假证据。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药品购销合同》显示双方选择签约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该约定不违反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合同签订地点为安徽省太和县,故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签约地为珠海市,但其提交的数份合同复印件均非本案所涉合同,不能证明其上诉意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王高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天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