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平陆县国土资源局与彭向芳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陆县国土资源局,彭向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375号申请执行人:平陆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肖永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彭向方,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陆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彭向芳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平陆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9执3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银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