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光文与亓兰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文,亓兰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315号原告:刘光文,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委托代理人:刁晓刚,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爱彬,男,住莱芜市莱城区。系原告之子。被告:亓兰庆,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原山路2号4幢101。负责人:张继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维刚,男,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福泉,男,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文与被告亓兰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文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亓兰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光文撤回对被告亓兰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3元,由原告刘光文负担。审判员 朱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