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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河南省桐柏县淮安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南淮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桐柏县淮安建筑有限公司,河南淮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桐柏县淮安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维彦被申请执行人河南淮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彦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30民初64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河南淮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57.325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河南省桐柏县淮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淮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崇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