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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5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5财保20号申请人: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闫永,局长。被申请人: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松。申请人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县房产40套,申请人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保单保函(保函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县房产40套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武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景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