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石从俊与西安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从俊,西安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269号申请执行人石从俊,男,生于1968年5月19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西安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法定代表人刘朝军,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石从俊与被执行人西安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陕1021民初8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告西安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石从俊445200元(其中2016年12月30前支付10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345200”被执行人仅履行10万元后,剩余的345200元未能按期履行,权利人石从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从俊与被执行人西安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西安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支付石从俊工程款345200元,案件执行费3000元由石从俊负担,申请执行人石从俊已领取执行款3452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1民初8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