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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6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安阳建工(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阎斌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建工(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阎斌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67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工业园东区。组织机构代码:601037722。法定代表人:李忠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万萱,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73662962。法定代表人:王国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阎斌,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原告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建工(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阎斌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167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阎斌银行存款、股权62万元或查封其车辆、房产。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阳建工(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阎斌银行存款、股权62万元的冻结以及车辆、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越 搜索“”